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距今已过一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行为也正式列入本法条,为统一司法适用,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目前认定“恶意”的取证非常困难。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要件中的“故意”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这条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本罪是故意犯罪,认定本罪主观故意时,须同时具备这么几个条件:
1.故意不予支付。即明知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在过失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基于经营难以为继或资金周转困难,在客观上无法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是罪过责任原则的要求。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以货币支付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当然,“有能力”是指经调查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或财产。
3.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正是本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所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故意,而且存在藐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命令的恶性。这就是将本罪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非“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