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国家采取全方位的措施保护和估计专利的申请等,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申请国外专利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据悉,该《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办法》所指的“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