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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拳出击规范保障住房租赁行为

2012-05-04 15:06来源:福州新闻网字号:小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日前,福建省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行为,率先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从申请、初审、公示、多部门联合复审、退出等10个环节,形成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闭合体系,统一全省配租配售流程,并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从分散走向集中,做到直观透明,便于操作和监督。

准入条件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实行并轨运行;限价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流程图从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复审、及复核认定、轮候和选房、签订租售合同、复核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作了详细说明。

  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按年度或规定期限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重拳出击骗租骗购行为

  流程图还对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者的退出作了说明。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轮候期间住房、收入、人口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如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同时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对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另外,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据了解,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在流程框架内对具体实施环节进行细化,于5月底前对外发布实施该流程图,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住房保障各服务窗口、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等载体广为宣传。流程图的发布实施也将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和通报的内容之一。

(责任编辑: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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