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
自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同时,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协理3年(注册期)内须至少参加继续教育1次,以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业务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据悉,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自2013年1月份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的签名。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部门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底,将完成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良好或不良执业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鼓励各地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和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增强行业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