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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趋向多元化 个人律所迅速发展

2012-04-27 13:38来源:谋思网作者:王学英字号:小

  律师事务所是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律所的发展日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自2008年《律师法》颁布实施之后,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粉墨登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如“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一样,迅速发展起来。

  个人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在西方首先兴起,因为其发展方式灵活、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如今我国个人律所也获得极大发展。个人律师事务的兴起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对我国的律师行业和法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据谋思网(www.imosi.com)的专业调查得知,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巨大发展的同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首先是当前个人律所发展管理欠缺规范性,缺乏相应成熟、规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创办律所的个人既要承担案件代理工作,还要处理相应的律所其他事务,还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都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造成了制约。

  同时,个人律所中的律师为了更好发展,律师在接案子的时候大包大揽,擅长的、不擅长的都接受,严重影响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律师的服务质量,对当事人的委托不利;再者,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风险能力较弱,不具备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一旦遇上较大的案子就会束手无策。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长此以往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了发展的潜力,无法做强、做大。

  虽说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个人创办的,但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不等于律师个人,要实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一是逐步引进西方的管理经验,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的管理保证律师的工作更加专业;二是律师不断爱的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结合自身的素质和市场的需求,学会“舍得”,做专一点,做精做细,拓展发展空间,争取提供最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律所之间还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前形势下,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出现和发展是律师职业和市场的共同需求,在推动个人律所的发展中不应该照搬照抄,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努力推动个人律师事务所突破自身的限制获得在中国的律师行业中一席之地。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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