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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防止公司垄断 规定3个月保护期

2012-04-26 11:20来源:北京日报作者:路艳霞字号:小

  《著作权法》的修订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争议,特别是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国家版权局收到的书面意见已有400多件。近日,国家版权局针对大家的争论首次做出了回应:《著作权法》的修改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力交易的滥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争议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相关条款引起了音乐行业的争议。

  关于录音制品“3个月”的保护期限,音乐人宋柯认为,目前按照惯例,音乐著作权人在首次录音后,将可获取高额预付版费,但若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规定,首录3个月后,其他公司即可随意录制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为保护期过短,作权人将无法获得高额预付版费,音乐人处境将更为艰难。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在其他国家,都没有给权利人做出声明的余地。“该规定不适用于报刊转载,也不适用于教材法定许可,因为二次使用者复制的内容和原有内容完全一样。”他认为,录音制品却不一样,通过演奏、配曲、演唱的不同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再创作过程。

  之所以规定三个月的保护期是为了避免强势公司的垄断地位,并顾及到更多弱小公司的利益。同时,让不同的唱片公司进行不同风格的作品演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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