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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是员工 单位无故降工资违法

2012-04-25 15:16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作者:王肇文字号:小

案情

    2006年9月19日,刘先生入职中山一家卫浴公司,公司为了调动刘先生的积极性,给予刘先生公司股份,所占比例是3%,在工商部门登记确认,并被选为公司监事。刘先生被公司任命为公司付总经理,且兼任技术总监。公司没有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先生每月工资为1万元,单位为刘先生购买社保。

    2009年12月份,公司突然宣布刘先生的工资降低到4000元,刘先生不同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体请求为: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单位向刘先生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赔偿若干;3.单位向刘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4.拖欠的2009年12月份工资1万元应支付。

    公司对此辩称,刘先生是公司的投资人,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给予的每月工资实际是投资分红的一部分,所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提出的全部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应全部驳回。于是,刘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要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不支持。刘先生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基本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

    现在法律并未禁止存在投资关系不可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件刘先生与单位存在投资关系,刘先生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是双层法律关系并存,是合法的。从刘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工作证、工资条、银行贷款收入证明、工作完成记录、社保登记证明、考勤表、离职工作交接表等。同时,也符合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三个条件的规定。

    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开始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是否需要支付,应考虑双方的主观过错,并进一步考虑员工所在的岗位、处于公司的地位,是强势还是弱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本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刘先生是公司的付总经理、技术总监、且是股东,还是公司的监事,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是有过错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要求。

    本案中,单位在2009年12月在没有得到员工允许的情况下,无故降低员工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以没有足额发放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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