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合同工被转为派遣工
2007年,小林大学毕业后应聘到省会某制造企业工作。试用期满后,小林被安排在该企业营销部门工作。企业和小林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小林的工作范围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此后,小林一直在这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一年续签一次。
2011年10月,小林所在企业要进行改制,小林接到单位人事部门通知,企业要将包括他在内的20余名职工由原来的合同制用工全部转为派遣工。根据这一决定,小林等人必须在当年年底前与该企业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终止。
对此,小林表示不能接受企业的这一决定。他认为,如果成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不但在工资及社保等待遇方面会比以前有所下降,还可能面临随时被企业辞退的风险。小林找到企业人事部门理论,却被告知,如果接受企业安排转为劳务派遣工,他还可以在原岗位工作,享受原有的各项待遇,如果有异议的话,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会将其辞退。
律师: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对于上述案例中小林的遭遇,律师表示,其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小林的条件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林所在的企业在第三年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与小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是,双方依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未经小林同意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工,侵害了小林的合法权利。另外,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因此,小林可以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林不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违法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擅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小林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