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朱女士在被某商贸公司招聘为职工。公司将其安排在出纳员的岗位上,同时兼任库房管理员。朱女士的家离公司较近,每天她都早来晚走,工作勤勤恳恳,入职后不久公司经理就将公司大门、仓库、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室的门钥匙都交给她保管。
2011年春节期间,朱女士的母亲摔伤住进医院,母亲出院后,朱女士与家人轮流到郊区母亲家去照顾,所以她不能像以前那样早来晚走了,有几次经理提前到了却进不了门,便对她有了些意见。2011年3月14日,经理通知朱女士说因单位效益不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让她与另一位职工交接工作。过了几天,朱女士回单位结账,发现除了自己的工资外,公司没向她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她找经理询问,对方却称在她交接工作时没归还钥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现在不但不能给补偿,她还要向公司支付赔偿款。
无奈,朱女士找到工会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3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但调解不成,单位又不服仲裁裁决,最终这起劳动争议被提起诉讼。诉讼时,朱女士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两份交接清单,以证明自己离职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公司认为相关手续上没盖公章不予确认。
公司经理称,朱女士掌握着大门、仓库及其个人办公桌的钥匙,离职时没有交接,导致公司支出700元费用换锁,并提交了换锁发票、财务台账加以证明。朱女士承认自己拿着这些钥匙,但表示所有员工都有大门钥匙,办公室存有仓库和总经理办公室等备用钥匙。但经理反驳说,仓库和朱女士办公桌的钥匙只有她一人掌握。另外经理主张,朱女士桌上的办公电脑她设置了密码,导致她离职后其他人无法使用该电脑,他要求朱女士支付该电脑折旧购买费用。朱女士说,她回公司结账时,发现自己保管的物品和电脑失踪,然后报了警。
接着,经理称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了供货合同,因朱女士离职时未交还仓库钥匙导致无法交货,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赔偿工厂损失24840元。朱女士对此不予确认。她说《采购合同》交易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凌晨4时,不可能有公司在这个时间交货。同时,公司支付给工厂的赔偿金只有收据,不能入账,不能作为已支付该款项的有效证据。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该公司向朱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元,并判决朱女士向该公司支付换锁费用700元。商贸公司24840元的《采购合同》损失没有得到支持,却为何要职工支付其换锁费用呢?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首先,商贸公司要求朱女士赔偿因其未提交仓库钥匙造成损失24840元,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货物价值的100%,如此过高的违约金不合常理,所以法院不会采信。同时,商贸公司与工厂属于法人之间经济往来,应当有有效的票据、银行转账单等支付证明,但是商贸公司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证明来证实其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其次,该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换锁的费用,在诉讼时单位不仅提供了换锁发票、财务台账,后来又提供了参与换锁人员的相关证言,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这项主张。但是,对于损失与朱女士没交接钥匙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该公司没有证明;对于要求朱女士赔偿电脑折旧购买费用,也没能提交有效证据。所以,以上两项要求没有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