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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

2012-04-20 10:35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为更好的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通知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了解通知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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