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将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正式公布了修正的征求意见稿。
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并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经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实际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不能由机构设立;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在其他国家发展本土化成员所的做法也不相符。
为此,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为使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期限内继续稳定执业,也为其变更组织形式提供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后,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也可以转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并授权财政部规定转制过渡的具体办法。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的资格条件作了规定。同时,总结现行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充实完善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