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标识,是公司的形象代言。近日,关于“中超”商标归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裁决:要求其重新进行裁定。
据了解,2002年美大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将“中超及图”等3件商标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学校教育、组织竞赛以及电视广告、推销等服务项目上。
中国人熟知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超)标志
随后,中国足协随即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局核准了“中超”商标的注册。之后,中国足协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0年5月4做出裁定,对“中超”商标核准注册。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中国足协在2001年1月提出创办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并计划于2004年正式进行中超联赛,这表明中国足协的中超联赛在“中超”商标申请注册前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在足球界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享有知名度。“中超”商标的注册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抢注。
面对这一结果,中国足协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中国足协诉称,“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是足协根据足球发达国家的职业联赛和中国足球联赛发展的实际,将已有的甲A联赛和甲B联赛重新整合,创办的著名男子足球职业联赛。足协最早于2001年1月13日提出“中超”概念,此后进行了大规模推广宣传,并通过权威媒体发布了系列报告。
同时,经过足协长期广泛的推广和宣传,“中超”标识现已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誉度,“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广大消费者已经将“中超”商标默认为是足协所特有,美大洲公司的“中超”商标如获注册,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足协之间存在联系,从而导致误购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法院因此指出,美大洲公司在无线电广播、电视广告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协或与中国足协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最终,经过北京市一中院的审理,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同时判决要求商评委就该商标的注册核准重新作出裁定。我们将会持续关注“中超”商标权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