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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业主纠纷可仲裁解决纠纷

2012-03-27 15:29来源:东北网作者:张立 倪海连字号:小


仲裁调解物业和业主的纠纷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哈尔滨市人大近日正式出台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通过规章来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据悉,这一规章中提出了破解措施,在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

  首先,《条例(草案)》在完善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无人管的老旧住宅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对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做了相应规定,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

  其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管理物业的决定和执行组织,但目前哈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仅占10%左右。《条例(草案)》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实际,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业主请求,由社区代行召集业主大会。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擅作决定的实际,则规定了制约措施。

  第三,《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重大物业纠纷,则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不用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

  第四,《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时,规范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被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类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理。此外,哈市还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向社会公布结果,业主可根据等级选物业。

  同时,此次的《条例》还把行政部门分级管理,通过具体的部门来规范物业的管理活动,顺利解决物业和业主的纠纷。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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