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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社保是企业义务 约定免除无效

2012-03-26 15:58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李庆远字号:小

为员工缴社保是企业义务

    2009年9月1日,小刘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八个多月,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养老保险。于是,2010年6月21日,小刘找到新工作后就走了。2010年7月,小刘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应支付小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未上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等费用。

    公司不服,2010年8月起诉至法院,称其与小刘签订了员工守则,要求小刘离职应提前通知。但小刘违反该规定,擅自离职,因此公司有权不支付其离职当月的工资。小刘应聘时表示可以自己上社保,不用公司代缴,现又要求公司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小刘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首先,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小刘向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应支付小刘工资。

    其次,小刘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延时加班60小时,某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最后,该公司未为小刘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小刘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

    最终判决:第一,支付小刘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第二,支付小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工资、延时加班工资;第三,支付小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要依法向小刘支付另一倍工资,及被扣的应付工资。同时,员工只要上班了,企业就应该向其支付工资及养老保险,为员工上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因此,某公司为小刘缴纳社保的义务也不因约定而免除,当然,本案中采取了支付社保补偿金的方式。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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