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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独董制度:如何真正发挥独董作用

2012-03-21 11:44来源:《董事会》 作者:刘俊海字号:小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已有十年,达到了制度设计的基本效果。绝大多数独立董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管如此,其间也存在不少问题。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大股东或管理层滥权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的独董制度似乎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面临新方向的选择。

一、独董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独董究竟是保护公司的利益还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要不要考虑大股东利益?

    我认为,独董的天职是要维护公司利益,而公司利益包括了控制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等。如何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是独立董事履职的学问和艺术。这一点,中国的独董在实践中做得还很不够。

二、选聘机制亟待进一步改革

    现在大股东推荐、大股东选独立董事的方式肯定是有问题。非控制股东选独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谁是小股东?非控制股东如何决策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明确。

三、独董的责任和激励严重失衡

    无论从与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还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独董的薪酬普遍过低,从而缺乏开展勤勉日常监管的内在动力。要知道,独立董事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独董在履职过程中,既要看材料、开会审议,还要时不时出谋划策。现在哪怕普通的蓝领月薪也有五六千块,何况是参与复杂公司治理程序的独董?同时,上市公司对独董知情权的尊重还很不够,通常不给其提供调研的机会,独董也不可能每次自己掏钱去调研。

    此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都是监督,那么如何划分权责?

    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因此现在反思中国的独董制度,具有迫切性。我认为,撇除独董本身的素质,要想真正提高独董的独立性和履职效率,需要从制度安排和微观机制上,真正下决心加以改革。

 一、完善公司法

    时至今日,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新公司法需要将独立董事制度规制得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进一步完善修改证监会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

    建议方向是同幅度加大激励和责任的力度。独董激励机制至少应参照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有了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一年3万块钱报酬怎么可能和起码几个亿资产的监督责任对等?相应地,独董也要承担更大程度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呼吁证券监管支持成立独立董事协会。

三、完善独董的选聘机制

    首先,独董从哪里来?现在上市公司找独董主要靠私人关系,依赖亲缘、业缘、乡缘等,没有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件大事去抓。事实上,应该找专业最棒的,例如会计、财务、法律、管理界人士,或者是优秀的学者和退休的机关干部。有的独董一提名字大家都不知道,他能是最棒的吗?至于学者,央企监事会现在连一个学者都没有,这是一个遗憾。学者有学术声誉的制约,干得不好在圈内就很难再获得认同;而且学者也迫切需要从实践中汲取素材来完善其理论。

    其次,选聘什么样的独董?我认为,一要学有专长,二要人品端正,三要有责任感,四要有丰富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经验,五要有风险意识。有的独董胆大不履职,不敬畏法律,也不怕股民的谴责,这是不行的。

    第三,采取怎样的选聘方式?我认为还是要依靠市场选择,尤其要鼓励公众股东在遴选独立董事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因为独董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但其不是中小股东选聘的,怎么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具体操作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大股东回避表决。这样的制度创新可以尝试,并且这种努力不仅来自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也可加以引导。

四、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提高董事会召开频率,给独董及时提供真实的职务信息。现在很多独董和高管、中层管理干部缺乏联系和沟通,独董很少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去调研了解真实信息。这样一来,议事必然是雾里看花,这是最大的问题。但改变这一现状,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内涵,制定规划,增加投入,经常主动组织独董深入基层,到现场调研。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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