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或将出台,国税总局部门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
据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合伙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征税一事未来或将有望迎来实质性改革。
据悉,上海市目前采取了自己的办法:不直接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税,而是在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所得时,扣除股息红利所得本身应缴纳的20%个人所得税后,再从剩余部分中继续扣除其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应缴纳的所得税,作为缴税抵押。通过这一方法实现税收的征管,这对国家税务局制定全国范围的税收征收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