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吉林省将拓宽家庭服务的行业领域,在搞好传统家政服务外,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等服务业态;适应农村家庭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
为应对本省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本省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农村覆盖60%以上;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8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形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意见》对养老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十二五”期间,所有县(市、区)都要建设一所示范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原有的市(州)级社会福利院和县级城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建,使其达到相应的规模。
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加大“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300所,新增床位3万张。
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规范等政策规定。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都有一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财产、土地、子女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
采取省内统一招标的方式,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作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持证上岗。
《意见》在总结本省养老服务工作经验,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规划设计建设方面,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将养老服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并在养老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给予扶持。城镇居民小区开发要预留足够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在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可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同时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供暖、管道燃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在政府补贴政策方面,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自建或购买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于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的生活困难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给予入住机构1200元、2400元、3600元补贴。同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在医疗服务政策方面,全面实施以老年人慢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重点做好生活贫困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大病救治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采取协作、合作、设立小型门诊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
吉林省将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极营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良好环境,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的门槛,对规定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
相关资讯 [ 关键词: 养老服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