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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规定七项条款 聘书等同劳动合同

2012-02-27 14:32来源:山东工人报作者:杜伦字号:小

案例

    2011年8月,苏先生进入临沂市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任苏先生为销售部经理,并颁发了聘期为2年的聘任书,聘任书中规定了苏先生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不久前,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让苏先生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

    对此,苏先生不服,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5万元。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律师说法

    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不少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本案的关键是这份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发出的聘任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录用信,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要看该文书是否内容合法,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是否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案中的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6个月,同时该聘任书中也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该聘任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案中用人单位让苏先生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属于违法行为,苏先生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苏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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