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治理扬尘污染迫在眉睫。山东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扬尘防治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办法》指出,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和绿色信贷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