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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欲增倒休 仅个人想法无关法律

2012-02-06 14:22来源:《劳动午报》字号:小

    张先生是北京一家安防公司的工程师,老家在广西。因工作需要,今年春节张先生在除夕、初二、初三、初四共加班4天。节后,张先生找到单位领导,说自己加班四天不要加班费,只要几天倒休回来。

    单位经研究答复张先生: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按300%工资来支付加班费,考虑到张先生远离家乡,同意他放弃加班费而倒休,但加4天班只能倒休4天。

    张先生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他说,初三、初四加班给两天倒休他没意见,但除夕、初二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期间加班应给300%的工资,自己不要加班费,是不是也应按加一天给两天来计算倒休?

    法律专家指出,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见,法律只规定了双休日加班时单位有调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选择,而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法律仅规定了单位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没有规定可以调休。

    所以,张先生愿意放弃300%加班费,而要求增加倒休的想法,只是其个人行为,如何安排他倒休则是公司内部规定,因此单位按加一天班给他一天倒休的做法并不违法。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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