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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改版 过劳死有望纳入

2012-01-10 09:30来源:南方都市报字号:小

降低诊断门槛将减少开胸验肺事件

  几年前发生的深圳“尘肺门”事件,尘肺病人开胸验肺等,引发了社会对老版本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诊断、治疗门槛问题的思考。

  在新版防治法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职业病患者即便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清楚,职业危害接触不清楚,患者也可以通过人事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认。这就给了职业病患者一个救济的途径。”黄汉林表示,新版防治法更加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举证职能。

  新版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职业病风险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不批复

  新版防治法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患者明确了其由地方政府救治的途径。新版防治法第62条明确: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就避免了一些建设项目的钻井风钻工,得了尘肺病后无地医治的窘境出现。”

  黄汉林表示,新版防治法还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有利于从源头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

  法律明确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监管部门改变有利但未必有力

  在新版防治法中,对职业病进行监管的行政部门将从原来的卫生部门划归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黄汉林表示,从正面来看,增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控,将更加有利于保证职业病监督的有效性,因为安全生产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职业病防治加安全生产捆绑后,无疑会更加引起领导的关注、重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制度也将更好地得到落实。

  但根据他对包括广东在内的10个省、直辖市进行的调查却发现,75%以上的职业病监管力量都集中在了卫生行政部门手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只有不到25%的监管力量。“3/4监管力量没能完全做好的事情,交给只拥有1/4力量的行政部门去进行,如何管好令人担忧。”

  黄汉林表示,目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职业卫生技术资源方面只占1%的技术力量,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撑如何协调好的矛盾也需要尽快理顺。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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