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对维护案件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轰动一时的2009年的“少女抢40元被判10年”而为媒体所关注。当然,刑事判罚并不是以犯罪结果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指标。但随着舆论事无巨细的追问,很快就引出了阿珠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2010年,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且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2011年乐东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随后阿珠走出监狱。这样的结果正是经过司法鉴定得来的。
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均无权启动刑事司法精神病学程序。那么司法机关依何标准来决定是否启动个案中的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呢?即便是司法机关启动了鉴定,也未必就能像阿珠案一样,直接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要想充分运用司法鉴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司法机关坚守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对刑事司法来说,应鉴不鉴,要纠正;故意乱鉴并以此逃避刑事责任,也要警惕。认真对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关乎每位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更关乎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