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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租赁盘活经济

2011-12-09 08:52来源:谋思网作者:孔祥玉字号:小

    在美国经济滑落、欧债危机肆虐的情况下,欧美经济体已经很难为中国企业提供动力。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资金链断裂,旺盛的融资需求难以被满足,面临倒闭的危险。我国大部分金融资源被大企业大项目占据,很容易造成资产垄断,必然影响到长远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对实体经济发展不利。

    融资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银行信贷。银行金融资源除了被大企业大项目垄断外,资产较少,管理不善的中小企业偏低的信用水平也使得此路不通。二是证券资金。这种融资渠道大起大落,风险较大,极不稳定,中小企业缺乏应对风险的能力。三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是种不错的融资渠道,但在融资成本与法律风险上需承受一定压力。

    对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需要抵押物,不需要担保公司,省去高额借贷成本,相对操作便利、流程简单。对金融租赁机构来说,金融租赁的对象是固定资产而非流动资金,较之银行贷款有较大的可控性--不需要考察企业信用,只侧重于对所投资资产价值(如飞机、船舶、机械装备)的考察。且中小企业在传统信贷中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流动资金难免后劲不足。金融租赁则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可保证中小企业获得较长的融资期限。由此企业大部分资金可以保持在流动状态,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金融租赁有力延长了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业界人士指出,中国的金融租赁业虽然刚刚起步,但作为一种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了国家的政策性支持,其优势会逐渐在“十二五”规划中凸显出来。受到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金融租赁业会迅速成长,其无泡沫的“一对一”服务金融模式,可以起到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不过,金融租赁作为国内的一项新兴业务,租赁交易额占到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份额较低,二级流动市场发育也不够完善,依然有待于规模发展。另外,金融租赁在法律方面的保障也有欠缺。对于一般动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并未设立登记制度,在资产租赁过程中,资产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拥有占有权与使用权的承租人如果缺乏诚信,将资产再度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就会侵害到出租方的权益。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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