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的“雪豹”商标标识
商标的保护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表现,近日,关于天津雪豹和江苏雪豹的“雪豹XUEBAO及图”商标异议之争有了最新的结果。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据了解,天津雪豹公司关于江苏雪豹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存有主观恶意的主张,经法院查明,江苏雪豹公司于1994年即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了含有“雪豹”文字的商标,此后虽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注册,法院认为该事实不能说明江苏雪豹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
天津市雪豹电动车有限公司欲阻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一系列举动,随着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有了新的进展。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相关一审判决,天津雪豹公司虽主张江苏雪豹公司于2002年申请的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雪豹”商标的抢注,但是天津雪豹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涉案相关证据未能证明其在先使用了“雪豹”商标。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天津雪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目前,天津雪豹公司及江苏雪豹公司均未对该结果公开发表评论。关于该商标权的异议我们将会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