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的发展与人们地生活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纳税问题做出规范。
国家之前的相关文件中曾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在经营饮食业务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