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但是现阶段全国鉴定行业的发展有许多问题,极为不规范。为了规范鉴定行业的发展,山东省批准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并与明年实施。具体的内容包括:
一是司法鉴定监管权下放
条例中规定,实践中公检法司工作的衔接配合及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通报司法鉴定工作有关情况。
条例首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是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诉讼涉及的鉴定事项越来越广泛,迫切需要将鉴定范围具体、细化。在实践中,鉴定范围的不明晰,造成鉴定资源浪费、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发生,既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为此,条例在鉴定范围上除涵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之外,还进一步细化了目前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鉴定类别,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更能满足当前司法审判的需要。
同时,明确申请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且有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或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新出台的司法鉴定条例将会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