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环保规划,福建省通过调理法案率先对节能标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说不。昨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标准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按照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草案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审计的,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