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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颁布相关条例规范司法鉴定业发展

2011-11-29 15:05来源:法制网字号:小

  在法律诉讼中当我们遇到一些专业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就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服务,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该条例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重大

  据了解,《条例》共分七章63条。从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出发,这一条例明确了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完善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了程序、创设了争议解决以及自行纠错等质量保障制度,为避免虚假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东共有司法鉴定机构236家、司法鉴定人2624名,年办理鉴定案件8万余件,鉴定意见采信率在95%以上,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健全、执业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作用的有效发挥。

条例管理规范内容全面

  《条例》首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通报司法鉴定工作有关情况。司法鉴定监管权下放,将便于及时有效进行监管,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诉讼涉及的鉴定事项越来越广泛,迫切需要将鉴定范围具体、细化,纳入统一登记管理。如果鉴定范围的不明晰,造成鉴定资源浪费、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发生,既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目前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鉴定类别,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更能满足当前司法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程序灵活便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个人委托鉴定。但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当事人自行取得鉴定意见往往不被采用,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鉴定复核制度”,即鉴定完成后,鉴定文书送达之前,机构必须进行内部复核。这属于鉴定实施程序的一部分,鉴定文书送达之前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机构中的其他鉴定人进行复核,在此后才能签发、送达。充分发挥内部鉴定复核、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保障鉴定质量,防止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山东省颁布实施《条例》,对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省份的借鉴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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