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对试点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过渡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