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
近几个月来,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我国产权市场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重要话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他就产权市场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做出了一些梳理和分析,为决策者和业内人士提供了部分参考与一些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问题
熊焰表示,目前,关于“公共资源”一词并没有统一的、权威的解释,有的解释为“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有的将其等同于西方经济学概念中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一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逐渐活跃也是在最近几年,直接的推动力正是2002年初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
应当说,“四项制度”的出台拉开了我国通过建立公开市场平台处置国有资产的序幕。那么在“场”的建立方式上,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在全国性和省级中心城市,由于“四项制度”下进场资源量级很大,且这些城市本身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充足的人才储备,因此大多采取了分别建立交易平台的方式,以适应进场资源的不同特点,提高服务效率。特别是以“活”的企业作为标的、具有典型资本市场特征的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建立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平台才能实现价值增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一些地市级城市和区县则囿于本地四项制度进场资源较少,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基本完成了改制退出的任务,因此将“四项制度”下的资源统归在一个交易平台上,并冠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名称进行运作。在此背景下,一般理解上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的范畴。
国有产权与“公共资源”的差别
由于“公共资源”没有相对固定的、权威的解释,熊焰指出,将其与企业国有产权进行直接对比存在概念和涵盖范围上的障碍。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企业国有产权和实践认识上的“公共资源”存在一定差别,简单将企业国有产权归并为公共资源,将企业国有产权的处置和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处置混为一体,是不合适的。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是资本化的商品,其产权的占有、收益、处置受到《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保护;而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的处置与行政权有着紧密的依存度,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还是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其处置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标的是“活”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产生增值的资本品;而其他种类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是固化的“物”,是全民共有、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或是为全民提供公共服务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是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各类权益,这些资产的配置均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典型的公共服务特征。
正是存在这些差异性,决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与各地实践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发展方向上是不一样的。以京津沪渝穗等中心城市为代表的产权交易平台既要承担企业国有产权保值增值和源头防腐的功能,又要利用自身以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能力,构建一个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新型资本市场,后一项功能和定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