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建委发布由其代拟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通告称,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50%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还可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通告,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珠江新城—员村CBD、琶州片区、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根据通告,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四级以上(含四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市相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50%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