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对石油、天然气等的价格影响不大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等法规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舆论普遍关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当时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