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6月从北京某大学毕业后,被福建某企业录用,在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公司劳动合同专员以电子邮件向他发来了劳动合同样本征求他的意见,通过电话协商均无异议后,公司于一周后寄来了正式劳动合同文本,专员特别强调,为了统一缴纳社保费的需要已经先行代签,让他自己再重新签一下名字即可。2011年2月校友聚会时,北京的校友有意聘请他到他们公司任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时,王某才想起合同书上是专员代他签的字。那么,他能否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本案的情况看,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该合同当属有效。
代签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应具体分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作为权利人,是否认可被代签行为,应当自王某收到正式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起算,这是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因为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归于消灭。
对于很多生产加工企业,因其工作特点难以停产进行集中签约,为了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以及避免双倍工资纠纷,人力资源管理者便先行代签,然后在适当的时间再让其本人进行追认。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事后追认必须在1年内行使,即在1年之内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重新签字确认即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又未行使撤销权主张,那么,撤销权时效从即日起起算,超过1年的,撤销权消灭。第二,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代签行为之日起,超过5年期限的,劳动者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提起劳动合同无效主张不会得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