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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你如何维护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2011-10-12 11:54来源:法制网字号:小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稳定住房资金来源,提高劳动者解决自住住房能力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助性、返还性等特点。现实中,由于认识差异、用人单位逃避义务等原因,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常常会遭到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呢?

农民工也能享有住房公积金

  迟虹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打工妹。2011年1月2日,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5个月后,迟虹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遂多次要求公司补办并缴费,但均被公司拒绝,理由为迟虹没有城市户口,只是个农民工,其住房问题应从农村集体土地中批得宅基地解决。

  就该案来说,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就其中所指的“在职职工”的范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即职工身份的确定,应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而不能以户籍为依据。故迟虹虽是农民工,公司也必须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并予缴费。

交住房公积金不能偷工减料

  2011年7月初,简莉等27名员工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来的通知中得知,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论工龄长短、不分工资高低,每人每月均为30元,遂联名要求公司提高住房公积金并区别计算。但公司认为大家工作基本一样,何必分彼此,鉴于目前经营状况能给就不错了,没必要斤斤计较。

  上述情况下,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且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即住房公积金并非是由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所决定,也不能平均化,而是有着严格的标准且务必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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