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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开始实施的我国经济领域最新法规

2011-10-08 11:58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小

  2011年10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节能汽车补贴新政、重庆开征存量房房产税等新规成为百姓热议的焦点。关于这些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呢?我们做了如下梳理:

节能汽车补贴新政入围门槛提高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此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与之前只要排量在1.6升以下、百公里油耗低于6.9升不同,此次新出台的标准更详细、更严格。

  根据新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节能汽车门槛提高,百公里平均油耗从6.9升降低至6.3升;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据统计,现阶段享受补贴车型共有427款,按照新标准,将有至少七成的车型被淘汰出局,不再享受补贴,市场受惠车型范围将大幅缩水。

重庆开始征收存量房房产税

  从10月1日起,重庆市将对主城九区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重庆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据统计,重庆预计首批应税的存量房约3400套。

  根据规定,被列为征收对象的房子具体为: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税率分为0.5%、1%、1.2%三档,每年应纳房产税额=应税建筑面积×房屋交易价×税率,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一旦征期结束,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税款追缴;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下调

  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下调。根据规定,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减免征收的货物范围略有扩大,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此外,征收范围不变,但由于原来部分港口或码头未按要求征收,新办法改变征收主体后,该部分漏征的将予以征收。征收主体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取消了港口企业分成,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

基金第三方销售准入资格条件放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于10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销售基金。

  该《办法》明确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一是将销售专业机构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将出资人条件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三是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此外,《办法》允许金融证券专业人士参与设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同时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销售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转让须投保人同意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该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该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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