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会同央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对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时明确,石脑油、燃料油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方面的产量达到总用量50%以上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退(免)消费税政策;其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对于今年1-9月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同期,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将按耗用量退还相应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