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
中国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立法立规工作,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竞争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周伯华昨天在北京举行的第2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发表主题演讲时说,1993年,中国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对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低于成本销售、搭售和串通招标投标等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2007年8月,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竞争立法经验,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部法律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了规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周伯华表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面对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将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