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琼产交[2011]042号
项目名称:海南绿海热带森林博览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海公司)80%股权
项目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12000万元)
项目简介:绿海公司系2011年3月8日由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绿神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并以2011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将所持有的海南热带森林博览园项目评估价值为12,020.98万元的资产注入。
截止2011年7月31日,绿海公司总资产为12,220.98万元,净资产为12,220.93万元。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海口市西海岸滨海大道(海口喜来登温泉度假酒店对面)的博览园项目,该项目主要资产:1.975.64亩林地租赁权价值的无形资产。 2.温室、培育中心等基础设施及设备。3.林木、花卉等。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对竞买人的要求及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需缴纳人民币1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公告期内须到达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确认为受让方后,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金,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提供最近一个月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为企业法人。为保证在股权转让后海南热带森博览园项目的持续发展建设,要求意向受让方企业须具有较强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0亿人民币(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记载为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交易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绿海公司80%股权过户到受让方名下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过户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绿海公司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受让方(新进控股股东)应承诺,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林木资产中,凡属国家珍贵树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海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标本,将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类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保护好此类资产,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重大事项揭示
1.根据2001年1月5日国营新海林场、新绿神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2011年6月8日国营新海林场、新绿神公司、绿海公司三方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约定,海南热带森林博览园项目用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自2001年1月18日至2031年1月17日止。此次评估已扣除新绿神公司所享有的海口市国(籍)字第Q3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74.43亩土地使用权和海口市人防地下指挥所占用的40.39亩(详见2007年4月12日国营新海林场、新绿神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书》),只涉及土地面积975.64亩。
2.根据2000年2月18日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给国营新海林杨的《关于海南热带生物基因种苗基地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市规管[2000]34号),现绿海公司所拥有的海南热带森林博览园975.64亩项目承包用地的原“项目用地单位”为国营新海林场。
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规管[2000]34号文规定:
①项目的用地性质为生物基因工程种苗基地;
②该用地必须用于海南热带生物基因工程基地建设。
4.根据新绿神公司与国营新海林场于2001年1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国营新海林场应于合同生效后向新绿神公司提供该承包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证书,但国营新海林场迄今未能提供该地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证书。详见中林评字[20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5.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中包含一些账外资产,新绿神公司对此承诺,确保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归属新绿神公司所有。详见中林评字[20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6.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含标本)评估价值为移植、制作及管护等成本价格,而非资产的整体价值。该生物性资产为公共资源,其所有权不转让,仅供受让方进行使用、管理与经营,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根据截止2011年7月31日的绿海公司资产负债表,除600元开户费外,未发现绿海公司负有其它债务。
8.该项目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披露的事项。
转让批复、评估 批复文号:琼国资函[2011]229号、琼国资办[2011]104号
评估机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文号:中林评字[2011]5号
公告期 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 17日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孙小姐 0898—6655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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