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爐”与“五更鸡”商标标识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和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五更鸡”商标原持有人侯典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最终裁定撤销其“五更鸡”侵权商标。至此,广受关注的“五更鸡”侵犯“五更爐”商标专用权一案,以山东凤祥集团“五更爐”依法维权成功画上句号,此案对全国地方传统产品的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熏鸡,作为特产、名吃,在聊城可谓家喻户晓。曾经,在聊城大小商场和超市中,有五更爐和五更鸡等熏鸡品牌。“五更爐”商标是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的,2003年11月获准。经核准其专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凤祥“五更爐”熏鸡先后荣获山东省名小吃、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2004年3月,侯典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938326号“五更鸡WUGENGJI”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死家禽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期限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五更鸡”熏鸡曾被评为山东名吃、山东历史文化名吃,第五届山东省食品行业(熟肉制品类)十佳品牌。
凤祥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五更鸡”商标与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的凤祥“五更爐”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凤祥集团的利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五更鸡”借用凤祥“五更炉”的名牌抬高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凤祥集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007年8月22日,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依法申请撤销“五更鸡”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认定“五更鸡”和“五更爐”在形态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了对“五更爐”的仿冒,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3811号决定,依法撤销侯典锐注册的“五更鸡”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注册人专有的独占性权利,未经许可用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标有此类标识的产品都是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此案,山东凤祥集团还向广大商户发出郑重声明:“五更爐”是凤祥集团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许可使用此商标或者使用像“五更鸡”等与“五更爐”相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相混淆的商品标识,均是对山东凤祥集团商标权的侵犯,请求各位商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五更鸡”商标等与“五更爐”相类似的各类产品,并销毁相应的包装、装潢。否则,山东凤祥集团将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