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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集团频出违规作假被罚71万元

2011-09-08 14:49来源:经济观察网字号:小

  近日,中再集团因为频频出现违规投资、财务作假问题被保监会处以71万元罚款。

  保监会表示,2010年6月至9月,对中再集团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经查,2007年至2009年,中再集团存在以下行为: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中再物业、收购其股权,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部分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再集团提出2007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与管理行为已经超过两年处罚时效,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是理解差异的问题等申辩意见。

  但保监会认为,中再集团于2008年10月报送反映有准备金数据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中再集团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状态,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效;中再集团于2010年5月13日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该报告存在与报告时点事实不符的内容,并非是理解差异的问题。中再集团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对中再集团罚款71万元。

  其中,中再集团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中再物业,收购其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中再集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保监会还对中再财险管理者进行了处罚,其中蒋志喜在担任中财再总经理期间,庞卫在担任中财再总经理助理期间对公司部分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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