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等权利,《刑事诉讼法》在15年之后,终于迎来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的方向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对于国家的法治进程,尤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过去几十年,各地公检法部门,为追求破案率、打击刑事犯罪,运动式办案属家常便饭,其结果必然是制造了不在少数的冤假错案。今次从修改刑诉法的层面提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其革命性不亚于新律师法对律师权益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根本上得依靠保障辩护律师的权益去实现。如果辩护律师的自身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何谈辩护律师担负起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责,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事刑事辩护的隐性门槛较高。一般名律师,刑辩业务会慕名而来、应接不暇;更多的则是通关公检法系统的介绍,而相关的执业律师不可避免地成为利益分配的工具。在刑事辩护领域被垄断的状况下,缺乏背景的律师参与其中,近乎等同于程序性过场,对案件结果通常难以发生实质性作用。
行业壁垒,尚属浅层次的问题,相信有理想的律师还是敢于冲破这一层壁垒的。而更可怕的是来自于立法层面的围追堵截。
1996年第一次刑诉法修改后,增加的306条款,对刑辩律师堪称是致命的一击。从那时起,这条“律师伪证罪”便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盘旋于刑辩律师的头顶。原本最具有挑战性、最能体现职业成就感的刑辩业务,却成了高危行业,无不令人唏嘘。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已经掌握的因刑法第306条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多人,但该调查尚有很多遗漏,实际数字更高。另一个数据则是,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不足30%。公众熟知的李庄案、北海律师案即是“律师伪证罪”的典型。
现实的吊诡之处在于,刑诉法中犯伪证罪的更多是来自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他们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几率远远高于律师。通常,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靠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就是伪证。正因为他们是公权力,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便造成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泛滥。
由于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刑辩律师在诉讼中地位低下,被视为异己力量,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诸多难题,也便不足为奇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如履薄冰,很大程度上与这一歧视性条款有关。
目前,立法仍限于高层的狭小范围,虽然草案已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确有进步,但还远远不够。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他们的深度参与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如何让这个群体的声音被听到,需要媒体大力呼吁。为了给这个群体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权,我们期待新的法律中能有明确规定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