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在职教师在校外兼职授课。然而,道道禁令却怎么也禁不住一些老师“跨”出校门的冲动,是什么让这样的违规行为成为尽人皆知的“秘密”?
不少在职教师违规兼任培训班老师
老师顶风违令 机构百般保密
某培训机构前台咨询透露,要找一线老师辅导,最好选择一对一补课,随后她带记者来到学而思的智康一对一。前台兰老师表示学而思确实有重点学校的老师,只要家长要求就能帮忙安排。报名前,培训学校不会透露老师的任何信息,报名结束后学生可按照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上课,不满意老师可以再换。
关于保密措施,某培训机构的老师表示:“在网上介绍您时我们用图片代替照片,也不会写您在职,个人真实信息只在签合同填资料时内部使用。”更有老师透露:“一般来说网站上只有图片没有照片,或在介绍中不写真名,只用‘王老师’、‘李老师’称呼的很可能是在校老师。”
兼职只为赚钱 师德岂容玷污?
公立学校教师是否拥有兼职权一直争议颇多。赞成在职教师兼职者主要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劳动,既包括本职劳动,也包括一切有益于社会的正当业余劳动形式。我国《教师法》和《劳动法》都未规定不允许教师兼职,因此将兼职视为教师的劳动权利似乎无可厚非;而反对者认为,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兼职可能引起“向钱看”的不良作风,有违反职业道德之嫌,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证明:并非杞人忧天。北京中关村三小的五年级学生透露,她曾在学而思的王老师家上一对一的小学奥数课程,“王老师就是某学校老师,他每天都有课,平时在学校,周末在学而思,看起来很忙很累,讲课特别快,效果不太好,后来我就换班了。”
某咨询人员也证实,常常有家长投诉一线老师上课进度过快,讲课不耐心。很难想象,一个因兼职而长期处于疲劳状态的老师能把多少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又如何保证正常教学的质量。
此外,往往为反对者所诟病的还在于教师兼职更多是为了赚钱。一名成都的在职教师透露,她课余到培训学校上课,只是为了存钱买车。一位网友表示,他姐姐是公立学校的英语老师,课余在英孚教育兼职,“一个月上万元收入,比公立学校工资高多了。”深圳一名学生家长则说,孩子老师一个假期的兼职补课就可挣一辆奥迪车,学校几乎每个老师都进行有偿补课,“我一直想,老师花这么多精力在有偿补课上,还有多少精力用在正常教学上?”
2009年,浙江省拟放开教师有偿家教时,关于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是否会影响本职工作就引起热议。有些老师认为“兼职只是抽空做,既不会耽误正常工作,也不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后果”,但很多网民不禁质疑,“不耽误工作可能吗?表面上没有影响,实际上影响可能非常大,因为老师会分心把精力放到业余,而不是全部投入到正常教学。”
法律身份模糊 管理需要法制
早在2009年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言人就表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反对,这是教育部非常鲜明的态度”,而“有偿家教”就包括“擅自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这种形式。
然而只发禁令似乎成效不大,北京人大附中副校长沈献章说道:“不排除人大附中有个别老师到培训机构上课,但只要没人举报,学校就不会知道。就算有人举报,如果老师矢口否认我们也没办法,毕竟这也不违法,我们总不能去调查。”
提起“法”,许多国家对于公立学校教师能否兼职都有一套管理办法。德国、日本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以《公务员法》规定其是否可以兼职,德国各州还有《学校法》作为补充。由于担心教师兼职时的行为会损害公务员职责或声望,德国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公立学校教师兼职”,对允许的情况给予明确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说明。而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虽然允许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兼职或从事其他有关教育事务,但前提是“不妨碍完成本人工作”。美国则借助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来许可或限制教师兼职,由于担心教员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所以美国不允许教师在外兼职,否则会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
我国公立学校教师在某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但却不属于公务员;在管理上主要实行聘任制,但又不是雇员。当下,中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模糊,让其是否拥有兼职权难以被明确。教育部门虽下发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禁止教师兼职,但由于补课市场需求刺激,社会监管难度大,学校管理实施脱节,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处罚措施,禁令常常成为一纸空文。沈献章表示,过去人大附中在职教师兼职被发现后,一般只采取大会点名曝光和批评教育的方式”。2008年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内容,但这并非禁止性而更像号召性条款,加之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希望从师德层面限制在职教师兼职似乎不甚有效。
要解决好公立学校教师兼职问题,有关专家呼吁首先应确定好教师的法律身份、权利和义务,定位好教师与政府、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兼职问题不仅事关师德建设,也应纳入法制轨道,这样才能实现教师兼职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