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我国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截至目前,有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限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作自行取消处理。
据悉,这5家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分别是:香港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3月6日;(法国)马扎尔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4月26日;美国东方皇后会计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8月7日;(德国)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1年5月9日;日本名尾公认会计士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1年7月30日。因此,现在这些机构代表处如果继续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