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我进单位三个月后,单位说试用合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了。但到了人事办公室,他们拿出一份合同,硬要我当场签字。我想仔细看一下,结果人事主管不悦地说,统一格式,没有什么好看的。现在字我是签了,但总感到有些不安。你说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专家解读:
现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释一下你的问题。
第一,当场签约违背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原则。如果双方没有异议,职工也愿意当场签字那当然是完全可以的,但问题是你想看一下,弄清条款而单位不准,这无非是单位利用了其强势地位,这样就有违法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6条就曾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所以连合同都不敢给职工看,难道是符合“协商一致”原则的吗?
其实,单位这样做也是没用的,不要以为“有约定一定会从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约定的,都是无效的。
第二,过三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合同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中均有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法律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