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富平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目前已提交省人大常委进行二审。在一、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福建土楼”的物权保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关系、门票收入分配、保护责任认定等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少新的意见。此次恰逢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在福州召开,国内多位顶级法学专家赴会,这一难得机会自是不容错过,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地组织了《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是否应该禁止商业活动
《条例草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核心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据介绍,目前部分土楼内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活动,使土楼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也对土楼的保护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土楼中能不能搞商业经营,也成了《条例草案》一审、二审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对这个问题,大部分专家都表示,应当允许一定的商业经营,不要搞一刀切禁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认为:土楼实际上是承载了公共利益、公共价值的私有物,土楼的经营权与开发权属于居住里面的居民。由此,他认为,对于土楼的商业行为不应全部禁止,可允许一些适合土楼文化旅游发展、不会破坏土楼保护的商业行为,如允许居民在家里卖些纪念品,这些对土楼的旅游也是有益的。
对于门票收入要如何分配
《条例草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门票收入的50%用于“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情况应当定期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报。
高富平教授提出,“门票收入的支配权应当是土楼的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来收支这笔费用,政府发挥监管作用,严格控制这笔经费的使用方向。”高教授进一步阐释说,所有的钱优先用于土楼的日常维护与修缮,如果有节余,再交由权利人进行分配。
不论最终通过的是哪种形式,但是有一点是必须贯彻的——所有的行为和保护方式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合理和合法的手段对非物质文虎遗产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