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佐军
推进低碳发展既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推进低碳发展必须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协调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国内低碳发展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的关系,合理确定低碳发展的目标,找准与碳源相对应的减碳途径,处理好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关系等。
一、正确理解低碳发展
低碳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在全球气候变暖引起人类重视后,二氧化碳排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这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人将低碳发展单纯理解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这是片面的。低碳发展是“低碳”和“发展”的有机结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只代表了“低碳”,“发展”还意味着效率或效益或竞争力的提高,若因“低碳”而损害了“发展”,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低碳发展。我们需要的是在“低碳”的同时能实现“发展”的目标。因此,低碳发展的特征应是“三低一高”: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率(或高效益)。
二、下决心推进低碳发展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推进低碳发展试点,但有的地方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担心真正按照低碳发展的要求去做,会损害地方的经济发展。其实,担心者还是将低碳发展单纯理解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而没有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与提高碳生产率或低碳竞争力结合起来考虑。当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有一个速度问题,若提高碳生产率的速度赶不上因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而产生的成本和损失,确实会影响经济发展。如果把握好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节奏,则可以通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提高碳生产率的目的,取得又“低碳”又“发展”的效果。在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共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已成为多数国家共同意愿、约束碳排放的规则越来越硬的情况下,谁率先提高了碳生产率,获得了低碳竞争力,谁就会赢得未来,那些只顾眼前、行动缓慢者必将为低碳潮流所淘汰。
三、自主确定低碳发展目标
我国推进低碳发展面临着特殊的压力:一是我国正处于“高碳”排放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和城市化加速阶段;二是我国的资源条件是“富煤、少气、缺油”,化石能源约占92%,其中煤炭约占68.7%,电力生产78%依靠燃煤发电,“高碳”能源占绝对统治地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面临来自国际的减碳压力越来越大,长期以来形成的“高碳”发展模式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不易转变。在此情况下,确定二氧化碳绝对减排目标要十分谨慎,必须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坚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坚持提高碳生产率优先的原则,自主确定低碳发展目标。在确定“十二五”目标时,要考虑到:一是要力争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即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二是要吸取“十一五”规划的经验教训,使目标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十二五”要尽可能为“十三五”留有回旋余地。
四、抓住提高碳生产率这根主线
碳生产率是衡量低碳发展的合适指标。碳生产率等于经济效益或经济总量与碳排放量之比,提高碳生产率一方面意味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分母),另一方面意味着提高经济效益(分子),可以很好地达到又“低碳”又“发展”的目的。抓住提高碳生产率这根主线,可以避免将低碳发展片面理解为单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可以将世界各国从单纯博弈碳排放权的死胡同中走出来,达成更多的共识;可以促进各地更多地从提高效率中去寻找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出路。
五、多途径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是推进低碳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多数地方的碳源主要来自能源消耗,交通和建筑等,与此相对应,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要从如下多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鼓励消费低碳能源,限制消费高碳能源;二是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促进产业低碳化,鼓励低碳生产;三是科学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大规模建设节能低碳建筑,推进“低碳城镇化”;四是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切实提高森林固碳能力;五是树立低碳发展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努力建设低碳发展社会。
六、更快地提高低碳竞争力
根据提高碳生产率的要求,要想推进低碳发展,除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低碳生产力,而且其提高的速度要快于因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而产生的成本和损失。一旦国际社会达成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共识,形成了约束碳排放的规则体系,则今后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碳生产率的竞争。谁率先在低碳产业和产品开发上占据了主导地位,谁就会获得新竞争力。提高低碳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制定和控制碳交易的规则和标准;二是制定和实施促进低碳发展的政策:三是开发和控制低碳核心技术;四是培养和吸引低碳发展高素质人才;五是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产品;六是积极培育和塑造低碳品牌等。
七、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推进低碳发展
推进低碳发展既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也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在“十一五”规划后期,许多地方较多地采取了行政手段,甚至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拉闸限电”手段来推进低碳发展,这一方面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较多的副作用和“后遗症”。“十二五”时期必须更多地采取法律和市场手段来推进低碳发展。因此,建议参照《循环经济促进法》,尽快制定《低碳发展促进法》;由有关部门制定低碳发展“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碳汇纳入国家森林生态价值的统计范畴,统一对外发布;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碳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碳预算制度、“碳源碳汇平衡表”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起低碳财税、信贷、上市融资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碳补偿标识制度;强化碳减排目标责任制,实施“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减排责任制度:加快推进低碳城市试点、碳排放交易试点、低碳金融试点等,为低碳发展探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