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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认证市场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实施

2011-08-15 11:58来源:中国质量报字号:小

  如今,各种大大小小的认证机构纷繁复杂,但是认证的质量却在与日剧下,有很多都达不到要求,这我国的认证秩序和监管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进一步监管认证市场,保证认证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认证机构工作会议上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重要法律规章。

  据了解,这对目前出现的许多认证机构资金不到位,进而影响认证质量的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条件、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认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以及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统一尺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我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这就经进一步保证了认证机构的资金需求;同时规定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这是保证了认证活动的质量和严肃性;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设立外资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须在境外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认证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认证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等等这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明确了认证机构从事活动的资质。

  同时办法中还明确了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办法》具体规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这就保障在从事认证活动时一定要谨慎、依法从事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将施行,结合我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这就能够规范认证市场,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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