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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范出台

2011-08-09 16:44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作者:晋雅芬字号:小

  为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转制工作的参考。

  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工作中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如何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实施转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备受业界关注的环节。此次出台的《规程》明确指出,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办发[2011]19号的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参保时间另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158号令)执行。

  对于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程》指出,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7项材料: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批复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规程》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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