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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急需更多本土CDM减排认证机构

2011-08-09 11:41来源:中国质量报作者:杜 吟字号:小

  近年来,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这方面的服务。自愿减排企业队伍不断扩大,减排中介组织、认证机构不断增多。2008年,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比雅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太比雅公司帮助后者进行碳减排交易,若成功,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额外收入”。

  按照联合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京都议定书》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获得由联合国授权指定的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据此要求,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对项目所声明的减排量进行核查后,提交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进行所声明减排量的签发。

  作为联合国核准的CDM项目认证机构,挪威真理认证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分包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挪华威公司)由此进入太比雅公司视野。2008年11月13日,太比雅公司和挪华威公司签订《气候变化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挪华威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审定意见。但太比雅公司称,直至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公司才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否定性的“审定意见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太比雅公司对其客户违约,造成了“数额惊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太比雅公司将挪华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审定费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挪华威公司在长达近5000字的辩词中,对原告指控进行了逐条辩护,并称太比雅公司曾书面要求12月2日之前提交审核意见,挪华威公司出具的意见书时间不构成违约。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结果:因起诉主体有误等事实,驳回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节能减排领域,中国企业状告国外认证公司,这在中国是第一次,该案因此被业内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那么,此案会给中国碳交易市场带来哪些思考呢?

  首先,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认清认证公司主体、核实程序和认证公司的背景,尽量选择本土认证公司。作为太比雅公司的代理律师,杜岩亲历了上述“第一案”的始末。他以该案为例介绍,所谓起诉主体有误,就是说被告北京挪华威公司作为分包商,代行母公司签订合同,依据挪威法律解释,挪威真理认证有限公司仍是合同的主体。这是法院“驳回起诉”的主因之一,也是企业应当关注的重点。

  其次,目前在中国碳交易市场上,可供选择的CDM项目认证公司太少。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情介绍,目前,经联合国认证的CDM认证机构不到30家,进入中国市场的不到10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网显示,截至2011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就有3105个,而截至2011年8月1日,我国仅有1510个CDM项目注册成功,518个CDM项目获得减排量签发,仅占国家批准项目数量的1/2和1/6。熟悉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称,这其中,认证机构显然“拖了后腿”。

  再次,中国应大力发展本土认证公司,争取扩大联合国认证数量。中国虽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市场,但认证机构大部分都是“洋品牌”,仅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等两三家公司获此资格。“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由于法规、地域、文化、人员素质等差异,国外认证机构与中国企业的沟通可能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因此,在项目核查、核证方面难免存在进展缓慢的问题。”一家国外认证机构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如果中国这方面的本土认证公司越多,解决中国这个最大碳交易市场的问题进程就会越快,全球碳减排步伐也会大大加快。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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