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律师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条例规定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示或者暗示可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违反以上两条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通过新的律师执业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的执业规范,保证整个行业的公平竞争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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